从一起执行案看:追加被执行人的六种法定情形

2024-01-15 · 法律观察

摘要

公司是空壳没钱还,能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?最高法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一次说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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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困境:被执行人是公司,查下来公司名下没财产,这时候能不能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,让他个人还钱?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,符合以下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追加。

六种法定追加情形

1.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

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足,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,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

2. 股东抽逃出资

股东出资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把资金抽回自己账户,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3.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
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拿不出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,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4.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

公司为了躲债,没清算就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,股东要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

5. 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

公司歇业、被吊销营业执照后,股东无偿把公司的房产、设备、资金转到自己名下,要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6.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股东出资加速到期

根据新公司法规定,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即使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还没到,也要提前缴纳出资用于还债。

注意: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,法院审查通过后才会追加,不会自动执行。我们专门协助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和公司财产流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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