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9-05 · 法律观察
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败诉率超过70%,首要原因是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。本文结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和司法解释,拆解秘密性、价值性、保密措施三要素的司法认定标准。

很多企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败诉,不是因为对方没侵权,而是因为你主张的"商业秘密"从法律上根本不成立。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,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、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。三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要件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会审查:
仅仅是客户名称、电话、地址——这不构成商业秘密。受保护的客户名单必须包含深度经营信息:客户的特殊需求、定价策略、交易习惯、沟通偏好、历史交易记录。这些深度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。
在商业秘密案件中,权利人通常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《非公知性鉴定报告》,证明涉案信息"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"。没有这份鉴定,公安和法院很难支持你。
信息要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。这个要件相对容易满足——客户名单、报价体系、技术方案,显然都有商业价值。但要注意:
这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要件。法院会审查企业有没有采取与信息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:
很多企业的客户名单就是一张Excel表,存在共享文件夹里,全员可看,没有密级标识,员工也没签保密协议。这种情况下,法院会认为企业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——这个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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